为巩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弘扬优良教风,激励广大教师潜心钻研教学,营造教师爱岗敬业、追求卓越的工作氛围,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自豪感,全面提高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设立“金牌教师”奖,表彰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的突出成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金牌教师”是指扎根我校一线教学,师德高尚,业务精湛,钻研教学,专注学生成长发展,教学水平和效果公认,在教书育人中示范、带动和引领作用突出的优秀教师。
第二条 “金牌教师”奖设教学终身荣誉奖、教学卓越奖和教学新秀奖三个层次。
第三条 评选对象
我校从事一线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学为主型在职教师。
第四条 评选条件
教学终身荣誉奖:应具有教授职称,教龄不少于25年,且同时满足以下第1,3,4项条件;教学卓越奖: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教龄不少于8年,且同时满足以下第1,2,3项条件;教学新秀奖:年龄在38岁以下,教龄不少于5年,且同时满足以下第1,2,3项条件。
1.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敬业爱生,教书育人,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富有创新精神和团队合作精神。
2.每年至少独立系统讲授1门本科生课程,年均理论课、实验课教学工作量(含研究生课程工作量)较大。
3.教育教学理念先进,教学风格独特有效,教学效果好,同行公认,学生评价高。
4.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发表高水平教育教学改革论文;或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等。
第五条 评选名额
“教学终身荣誉奖”每4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名(可空缺);“教学卓越奖”和“教学新秀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分别不超过5名和10名。已获奖教师不再重复申请同一级别奖励。
第六条 学校成立“金牌教师”评选委员会,负责“金牌教师”奖的评选。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七条 评选程序
1. 教师个人自荐或由所在学院(系、部)推荐,填写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2. 学院(系、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材料提交至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并进行网上公示;
3.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学生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比,按不多于评选名额的2倍确定候选人;
4.“金牌教师”评选委员会组织现场答辩,从候选人中择优确定“金牌教师”人选;
5.“金牌教师”人选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发文公布。
第八条 奖励与支持
学校对获得“教学终身荣誉奖”的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税前),四级或三级教授可高聘一级;对获得“教学卓越奖”的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税前),副教授可直聘为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对获得“教学新秀奖”的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税前),并作为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