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学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士学位授予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全学程课程考核学分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中等(含中等)以上。 4.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凡不符合第三条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授予程序: 1.学院学位委员会按本细则规定,对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情况进行审查汇总,上报教务处。 2.教务处对学院的审查结果进行初审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初审情况进行审议,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士学位日常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