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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侨情普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3-05-29     浏览次数:

     

根据杨凌示范区侨务办公室《关于开展侨情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全面掌握示范区侨情,更好地开展侨务工作,明确侨务工作的对象和重点,提高侨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保护海外华侨华人和我区广大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系实际,现就开展侨情普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以凝聚侨心、汇聚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为工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大力开展示范区侨情普查工作,全面收集侨情信息,以务实创新精神推动侨务工作科学发展。

二、普查范围及内容

    (一)普查范围

1、外籍华人,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2、华侨: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5)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自费留学生如已在国外定居、就业,未加入外国国籍,法律上属华侨,其回国后是归国华侨,可享受归国华侨待遇;公派留学生如逾期滞留不归,已在国外定居、就业,未加入外国国籍,法律上属华侨,但其未履行回国工作等义务,回国后不得享受归国华侨相关待遇。

3、归侨:指回国内定居的华人华侨。

4、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其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

    5、侨资企业:是由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在中国内地投资兴办且其资本占投资总额25%以上的企业(不含国外及港澳中资机构在境内的投资企业)

6、海外重要社团:即华人、华侨、归侨、外籍人员、留学生及港澳同胞在所定居国或居住地创办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

7、捐建项目:即华人、华侨、归侨、港澳同胞、海外慈善机构在杨凌示范区行政区域内捐建的公路、学校、桥梁、医院、寺庙等各类项目。

(二)普查内容

1、原杨凌籍华人、华侨、归侨及其眷属的姓名、性别、居住国(地址)、年龄、出生地、学历、身份、从业类型、职务、工作处所、投资、兴办公益事业、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

2、原杨凌籍华人、华侨、归侨及其眷属在杨凌示范区行政区域内投资的企业名称、经营行业、规模、所在地址、联系电话、成立时间、投资来源地等情况;

3、原杨凌籍华人、华侨、归侨、留学生、港澳同胞及其眷属组成或担任领导职务的社团名称、创办时间、创始人、届次、社团类型、性质、社团负责人、社团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时间安排

此次侨情普查工作自2013515日起至615结束。普查登记标准时间为201311日。请符合普查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填写附表一和附表二,并将电子版于67日前报送外语系综合办公室。

联系人:路伟伟 

电话:87092629

 

 

附件:

1、杨凌示范区归侨侨眷普查情况登记表;

2、杨凌示范区侨资企业普查情况登记表。

 

 

                            (代章)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