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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系教研室主任选拔任用条例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08-02-12     浏览次数:

     

外语系教研室主任选拔任用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一线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教研室主任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建设一支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教学管理干部队伍,保证外语系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教研室主任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德才兼备、教师公认、业绩突出、公开择优。

第三条 选拔任用教研室主任,必须贯彻党的干部政策,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具有领导教研室全体教师团结奋进、搞好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教师干部。

第四条 教研室主任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和高等教育理论水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注重调查研究,能够把学校和系上的规定要求同教研室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教研室主任的权力,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密切联系教师和学生,自觉接受教师的批评和监督,不谋求私利。

(五)坚持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

(六)身体健康;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 选拔任用教研室主任,必须经过全系教师民主推荐提出人选。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六条 教研室主任换届,由系领导主持民主推荐会议,凡被多数教师推荐的人选可作为室主任的考察对象,由系教研室主任换届领导小组进行考核,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任命。

  第七条 在任教研室主任期间,凡是因公或因私外出,不能履行教研室主任职责在三个月以上者,不再担任该教研室主任职务,由系上另行推荐任命教研室主任。

 

 

 外语系党总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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