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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发[2016]5号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考试监考人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6-07-06     浏览次数: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外语系文件

 

系发[2016]5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考试监考人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教研室、办公室:

   《关于落实考试监考人员的暂行规定》已经2016年6月3日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落实考试监考人员的暂行规定

 

    

  201676

 

关于落实考试监考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解决我系监考人员难以落实问题,进一步提高考务工作效率,根据我系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考人员的落实应当坚持高效、规范、公平的原则,遵循自愿报名和相关教研室的全体成员轮流履行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系上鼓励包括辅导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党政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内的全体教职工积极承担各类考试的监考工作。

第二章   课程考试的监考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课程考试,包括教务处安排的我系学生课程考试(以下简称学校课程考试)和系上安排的我系学生课程考试(以下简称系上课程考试)。

第五条 课程考试的第一监考,由相关班级的班主任担任。

班主任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履行第一监考职责的,由其自行联系系内其他教职工代其履行,并须事先征得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英语专业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同意。

第六条 同一科目的课程考试需要配备的监考人员总数等于班级总数时,应当只安排相关班级的班主任履行监考职责。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当在考试前三日内直接或通过学生工作办公室通知需要履行第一监考职责的非系内教职工的班主任。

第八条 班主任履行监考职责情况应当纳入班主任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第一节   学校课程考试的监考人员

第九条 学校课程考试的第二监考,原则上由英语专业教研室负责落实。

第十条 英语专业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应当安排本教研室的全体教师(不包括出国、外出进修、具有正高以上职称等人员)轮流担任第二监考,确有特殊情况的,由相关教师自行联系系内其他教职工代其履行监考职责,并须事先征得英语专业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同意,否则视为拒绝完成系上安排的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英语专业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安排本教研室教师(不包括出国、外出进修、具有正高以上职称等人员)轮流担任第二监考时可以事先不征求对方意见。

第十二条 英语专业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应当在接到安排监考人员的通知后两日内向教学秘书(教学干事)递交所有的第一监考和第二监考名单。

第十三条 教学秘书(教学干事)应当在考试前三日内将监考人员名单和考试相关注意事项在系网站或“外语之家QQ群”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我系应当履行第一监考或第二监考职责的教职工以未收到英语专业教研室通知、未及时查阅系网站或“外语之家QQ群”为由辩解不知晓需要履行监考职责的,不予受理。

第二节   系上课程考试的监考人员

第十五条 系上课程考试的第二监考,由任课教师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当在接到安排监考人员的通知后两日内向教学秘书(教学干事)递交所有的第一监考和第二监考名单。

第三章   英语专业四级和八级考试的监考人员

第十七条 英语专业四级和八级考试的第一监考和第二监考,由英语专业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参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负责落实。

第十八条 英语专业教研室可以采取教研室范围内自愿报名的方式确定英语专业四级和八级考试的监考人员。自愿报名的人数不能满足考试需要时,由该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确定缺额的监考人员。

第四章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和六级考试的监考人员

第十九条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和六级考试的监考人员,由各教研室共同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 各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应当参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分别落实系上分配给本教研室的监考人数。

各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也可以采取教研室范围内自愿报名的方式确定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和六级考试的监考人员。自愿报名的人数未达到系上分配的监考人数时,由该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参照前款确定缺额的监考人员。

第五章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初赛的第一监考

      第二十一条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初赛的第一监考的落实,依据我系《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初赛考试管理办法》(系发[2016]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类考试的监考人员落实情况应当纳入年底各教研室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系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