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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党发[2017]13号 关于印发《外语系2016-2017学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8-23     浏览次数:

     

系党发[2017]13号  

各学生班:

  为做好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引导大学生坚定理想信念、自觉成长成才、实现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结合外语系实际情况,经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并印发《外语系2016-2017学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望遵照执行。

   

   

  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外语系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外语系2016-2017学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教育引导,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以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综合评定。凡我系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均应进行综合测评。

  第三条  综合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是全面考核学生综合素质,是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专业奖学金、推荐毕业生就业和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综合测评按学年评定,从学生入学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进行一次。综合测评工作在每年九月份进行,其考核年度为上一个学年度(从上学年8月31日到本学年8月31日)。因未缴清上学年度学杂费未注册的学生可以参与综合测评,但不得参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个人荣誉的评选。

  第六条  本细则从2016级学生开始实施,2016级以前学生按老办法《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校党发[2008]203号)执行。

  第二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  成立系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系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检查、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各学生班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

  组,具体负责本班综合测评工作的实施。班级测评小组共由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和2-3名普通学生代表组成。由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任副组长,具体负责组织本班每名同学测评记录表的填写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三章  综合测评内容和计分标准

  第九条  综合测评成绩以百分计,由德育、智育(含思政课综合评价、学分成绩和创新创业能力)、文体成绩组成,根据我系专业特点及人才培养方案,具体构成比例如下:

  大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德育成绩(10分)+思政课程综合评价(5分)+学分成绩(75分)+创新创业能力(2分)+文体(8分)

  大二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德育成绩(10分)+思政课程综合评价(5分)+学分成绩(73分)+创新创业能力(4分)+文体(8分)

  大三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德育成绩(10分)+思政课程综合评价(5分)+学分成绩(71分)+创新创业能力(6分)+文体(8分)

  第十条  综合测评总分为100分。其中德育(含美育)10分 ,智育82分(包含思政课综合评价、学分成绩、创新创业能力),文体8分。

  第四章   德育(满分10分)

  第十一条  德育满分10分。德育测评主要考核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行修养的综合表现情况,由基准分和加减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准分为7分,加减分3分,原则上两项得分之和不得超过10分,不低于5分。测评标准中凡同一项目同时加减分,只计高分,不重复加减。

  第十二条  基准分主要考核政治信念、政治立场、政治方向、道德品质、集体责任、审美情趣、心理素质、法纪观念等日常表现情况,由班级学生依据日常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加分项、减分项主要考核特定阶段及具体活动表现情况,由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根据学生表现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德育测评由班级测评小组组织,在认真做好班级和个人全面总结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各方面的现实表现,对每位学生进行综合评价,互评根据上述基本要求,逐人分项进行。(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德育互评表》中相应栏内直接打分即可。全班各项民主互评得分总分的平均值为该同学的德育互评分)。计算公式:

  德育基准分=

  Σ同学评分

  评分学生人数

  评价标准如下:

  (一)政治素质(满分4分)

    班级测评小组在全面了解学生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学生日常政治生活现实表现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标准如下:

  1.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1分);

  2.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与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弘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精神(1分);

  3.关心国家大事,明辨是非,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1分);

  4.自觉加强政治修养,政治上积极追求进步,主动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政治活动(1分)。

  (二)法纪观念(满分3分)

  班级测评小组在全面了解学生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学生日常遵纪守法表现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标准如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0.5分);

  2.遵守校规校纪,无违法违规行为(0.5分);

  3.遵守课堂纪律,无迟到、早退、无故旷课等行为(0.5分);

  4.遵守考试纪律,无作弊行为(0.5分);

  5.积极创建文明校园,品行文明,道德高尚(0.5分);

  6.遵守外语系团工委学生会制定的《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规定》,无违规行为(0.5分)。

   第十四条  加分项、减分项主要考核特定阶段及具体活动表现情况,由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根据学生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加减分控制在3分以内,评价标准如下:

  (一)加分项

    1.思想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积极参加党组织各项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与培养(0.5分);

  2.积极参加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有大局意识,热爱集体,每次加0.1分(此项最高加0.5分);

  3.积极参加学校、系里组织的相关报告、讲座,每次加0.1分(此项最高加0.5分);

  4.关键时刻,代表外语系参加学校要求的各项文体活动、创新创业比赛等,为系争光,每项加0.2分(此项最高加0.8分);

  5.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表现(0.5分);

  6.是校级荣誉称号获得集体的成员(0.5分);

  7.是系级荣誉称号获得集体的成员(0.2分);

  8.积极参加义务支教等志愿服务工作,热心参与公益实践活动,每次加0.1分(此项最高加0.5分);

  9.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宿舍成员每人加0.2分;

  10.在学校“五个文明工程”检查中获得“较好宿舍”一次,宿舍成员每人加0.1分;获得“较好宿舍”二次及以上,宿舍成员每人加0.2分。

  (二)减分项

  1.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背离社会道德的言行每人次扣0.5分;

  2.违反校纪校规或对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进行包庇每人次扣0.5分;

  3.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校后发〔2016〕447号)明令禁止的行为每人次扣0.5分;

  4.学校的“五个文明工程”检查卫生不合格宿舍成员每人每次扣0.1-0.5分,其中“较差宿舍”一次扣0.1分,“较差宿舍”二次扣0.3分,“最差宿舍”扣0.5分;

  5.学生会检查中拒检、态度恶劣者每人次扣0.5分;

  6.打架斗殴、酗酒,每人次扣2分;

  7.无故夜不归宿者每人次扣1分,私自在校外住宿者每人次扣2分;

  8.缺乏诚信,如在奖助贷评定、综合测评等各种行为中违约或失信并造成不良后果每人次扣0.5分;

  9.所在宿舍在星级文明宿舍评比中未达到三星级每人次扣0.5分;

  10.无故不参加学校要求参加活动者每次扣0.3分,无故不参加系上要求参加的活动者每次扣0.2分,无故不参加班级组织的班会、团组织生活者每次扣0.1分。参加学校、系上或班级要求参加活动中途无故退出者扣0.1分;

  11.受校通报批评每次扣1.5分,受系通报批评每次扣1分,受系通报警告每次扣0.5分。凡受过通报批评者,取消该年度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资格;

  12.受校级处分者,视其受处分情况扣2.0—5.0分。警告扣2.0分,严重警告扣3.0分,记过扣4.0分,留校察看扣5.0分;

  13.凡无故不参加形势与政策教育者,每次扣0.3分,迟到早退者每人次扣0.2分。

   第五章  智育(满分82分)

   第十五条  智育(满分82分)。分值构成各学年不同:大一学年智育(满分82分)由思政课综合评价(满分5分)、学分成绩(满分75分)、创新创业能力(满分2分);大二学年智育(满分82分)由思政课综合评价(满分5分)、学分成绩(满分73分)、创新创业能力(满分4分);大三学年智育(满分82分)由思政课综合评价(满分5分)、学分成绩(满分71分)、创新创业能力(满分6分)。

  第十六条  思政课综合评价,主要考察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课堂表现和学习成效,评价标准如下:

  1.课堂表现为2分,以任课教师依据考勤、作业、课堂提问等给出的平时成绩核算;

  2.学习成效为3分,以教务处提提供的学生卷面成绩核算。

  第十七条  学分成绩是指教学计划安排的全部课程(包括体育课、思政课)成绩,不包括全校公共选修课成绩。大一学年计算公式:学分成绩=学积分*75%;大二学年计算公式:学分成绩=学积分*73%;大三学年计算公式:学分成绩=学积分*71%。

  第十八条  创新创业能力大一学年满分2分,其中基础分0.4分,加分项1.6分。

  第十九条  创新创业能力基础分(满分0.4分),具体评价标准如下:

  1.学年内,学习目的明确,态度认真,学年度内完成应修学分(0.4分);

  2.学年内,有一门课程重修(0.2分);

  3.学年内,有二门及以上课程重修(0.1分)。

  第二十条  加分项(满分1.6分),具体评价标准如下:

  1.在全国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者,按照一、二、三等及优秀奖的梯度分别计1.6、1.4、1.2、1分;在省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者,按照一、二、三等及优秀奖的梯度分别计0.8、0.7、0.6、0.5分;在校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者,按照一、二、三等及优秀奖的梯度分别计0.6、0.5、0.4、0.3分;在系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者,按照一、二、三等及优秀奖的梯度分别计0.4、0.3、0.2、0.1分。第二、第三参与者分别按照项目主持人加分的80%、60%计算加分,其他参与者按照主持人分数的40%计算加分。此项分数中关于国家级获奖得分,大二、大三年级分别按照此标准的200%、300%核算。(包含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英语演讲比赛、英语辩论赛、口译大赛等学科相关比赛,以证书为准)

  2.通过全国大学英语专业四级考试(TEM-4)且成绩优秀者(80分及以上)计0.5分;成绩良好者(70分及以上)计0.3分;成绩合格者(60分及以上)计0.2分。(以证书为准)

  3.获得上海外语高级口译证书计0.5分,获得上海外语中级口译证书计0.3分;二笔等也许加0.5);获得NAETI全国外语翻译证书考试二级笔译/口译证书计0.5分,三级笔译/口译证书计0.3分;获得BEC剑桥高级商务英语证书计0.5分,中级商务英语证书计0.3分。(以证书为准)

  4.参加雅思、托福考试,达到雅思7.0或者托福100分获0.5分;达到雅思6.5或者托福90分计0.3分。(以证书为准)

  5.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获三级证书者计0.2分,获二级证书者计0.1分。(以证书为准)

  6.获得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证书计0.2分,三级心理咨询师证书计0.1分。

  7.获得高中教师资格证计0.2分,初中及以下计0.1分。

  8.在国家承认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文章者,一般

  刊物计0.5分;北大核心期刊以上及CSSCI、SSCI、SCI收录发表计 1.6分。第二、第三作者分别按照第一作者加分的80%、60%计算加分。

  9.参加大学生科技发明、创新创业、征文比赛等活动,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奖励者,按照一、二、三等奖,第一主持人分别计1.6、1.4、1.2分;在省级获得奖励者,按照一、二、三等奖,第一主持人分别计0.8、0.7、0.6分;在学校获得奖励者,按照一、二、三等奖,第一主持人分别计0.6、0.5、0.4分。参加者依照名次按第一作者相应分值的80%、60%、40%计算加分。

  10.在校级以上期刊、杂志、网站等平台发表散文、诗歌、新闻稿等文学艺术作品和新闻作品,经核定内容合格之后,按照平台级别,按照市级每篇加分0.1分,省级每篇0.3分,国家级每篇1分计分。此项分数累计不超过0.5分。

  11.参加志愿活动、社会实践等,参与校、系各类活动的组织、礼仪、裁判、评委、执勤(仅限于国旗班)等工作者,每人次加0.1分;参加学校、系上组织暑期三下乡活动每人次加0.2分;担任村主任助理、田园使者且获得聘书者每人次加0.3分,获评校十佳者每人次加0.5分,获评校优秀者每人次加0.4分;在国家级大学生社会实践评比中获得奖励者,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1.6、1.4、1.2、1分;省级大学生社会实践评比中获得奖励者,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0.8、0.7、0.6、0.5分;学校大学生社会实践评比中获得奖励者,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0.6、0.5、0.4、0.3分(同一项目加分就高不就低,以证书为准);校级社会实践论文按获奖等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0.6分/篇、0.4分/篇、0.2分/篇。参加者依照名次按第一作者相应分值的80%、60%、40%计算加分。

  说明:

  (1)参与活动的证明材料以团工委、学生会各部门的备案材料为准。学校证明材料以学校官方出具的证明材料文件为准。其余证明材料均需要系团工委书记签字、加盖外语系团工委公章后方为有效,予以加分。

  (2)所得通报表扬与文体部分、实践部分重合时,不得重复加分,任选其一,通报表扬在加分表中应写明具体事项,否则不予加分。

  (3)此项分数中涉及文章和国家级获奖得分,大二、大三年级分别按照此标准的200%、300%核算。

  第六章  文体分(满分8分)

  第二十一条  文体(满分8分),其中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情况3分,早操出勤2分,文体能力3分。

  第二十二条  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情况依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简称体测)成绩进行折算。折算公示:体测得分=体测

  成绩*3%。免修体育课或者免体测者,按1.8分计入。

  第二十三条  早操满分2分,具体得分如下:

  早操得分=2分 * 早签率

  第二十四条  文体能力3分,包括文体活动、荣誉称号等,其中文体能力2分,荣誉称号为1分。

  (一)文体活动(满分2分):包括各类由官方或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团体组织的知识技能、文艺、体育等竞赛性质的活动。

  ①参加国家级文体竞赛,根据获奖名次,第一名或一等奖1.0分,第二、三名或二等奖0.9分,第四至第八名或三等奖0.8分,优秀奖0.7分。

  ②参加省、部级的文体竞赛,根据获奖名次,第一名或一等奖0.8分,第二、三名或二等奖0.7分,第四至第八名或三等奖0.6分,优秀奖0.5分。

  ③参加校级文体竞赛(不包括校春季田径运动会、冬季越野赛),根据获奖名次,按名次从第一名或一等奖0.6分,第二、三名或二等奖0.5分,第四至第八名或三等奖0.4分,优秀奖0.3分。

  代表系参加春季田径运动会(包括趣味项目)的队员获得第一、二、三名者,每人次0.6分,第四、五、六名每人次0.5分,第七、八名每人次0.4分。此项分数累计不超过0.6分。

  代表系参加校冬季越野赛并获得名次者每人次0.5分。

  ④参加系文体竞赛,根据一、二、三等奖分别计0.4,0.3,0.2分,优秀奖计0.1分。另有名次的,第一名计0.4,第二、三名计0.3分,第四至第八名计0.2分。此项分数累计不超过0.5分。

  ⑤参加校社团联合会文体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计0.4,0.3,0.2分,优秀奖计0.1分。此项分数不超过0.3分。

  ⑥参加上述各项文体竞赛活动但未获得名次和奖励的,每人次计0.1分,参加校、系文艺演出、表演(包括主持、播音等),如各类晚会、联欢会、各类仪式、义演者,每人次加0.05分。参与分不超过1分。

  (二)荣誉称号(满分1分)

  ①被评为官方主办示范区以上先进个人计0.6—1.0分,其中国家级1.0分,省部级0.8分,杨凌示范区的个人荣誉称号以0.6分计。

  ②荣获校、系各类荣誉称号,校级十佳团员计0.5分;校级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标兵计0.4分,系级0.3分;其余各项校级荣誉如校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纪检先进个人计0.3分,口才之星计0.2分,系级类似荣誉计0.1分;大学生艺术团、社团联合会等部门内的个人荣誉按照系级荣誉执行。此项分数累计不超过1分。

  ③获优秀导航学长每人加0.5分,导航学长合格者每人加0.3分。

  ④受校级通报表扬一次加0.3分、系级通报表扬一次加0.2分。校艺术团、国旗班、社团联合会等内部通报表扬加0.05分,此项加分累计不超过1分,加分以通报表扬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以上文体综合素质各项累计得分不得超过3分。

  第七章  综合测评纪律

  第二十六条  班级测评小组必须严格本测评实施办法,按时保证完成各项测评任务。如有严重不负责的渎职行为而影响系测评工作进度的,依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班级测评小组必须在系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民主”的原则,认真听取同学的不同意见,发现错误及时纠正,自觉接受同学的民主监督,并及时向系综合测评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八条  测评过程中所有加分和扣分须经系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盖章后方可生效。在测评过程中,有循私舞弊,弄虚作假,扰乱测评秩序,妨碍测评正常进行等不良行为者,一经查实,将给予相关人员全系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各类评优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参加本次综合测评的资格,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由系上统一出具加分名单的部分,若有遗漏,请学生本人持相关证书于综测工作开始一周之内到辅导员处开具统一证明并加盖外语系团工委公章生效,逾期不再办理。其余部分均由学生个人将所得证书原件交至本班综合测评小组处登记加分情况,所有项目加分由班级测评小组整理,由本人审核后签字确认。转专业的学生在原班级测评及评优。请各班在进行测评前组织全班学生仔细阅读本细则。

  第三十条  以比赛成绩申报单项奖须为省部级以上部门或单位举办(协会举办的各类比赛一般不予认可,若为行业内公认的权威协会,经我校相关专业2名具有正高职称的教师推荐方可申请)。

  第三十一条  如遇综合测评最终分数相同情况,按测评中智育分区分排名先后顺序。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系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另行议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系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外语系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